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4276号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党军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宏,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公司,身份证明:1527241989102527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省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8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01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韩  磊
 
二0二一年四月二
书  记  员  答 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