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33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宏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培学,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登科,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10日,被告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均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89元,减半收取计5744.50元,由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荣
审判员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王小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肖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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