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门恒与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陕0328财保4

解除保全申请人:门恒,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朱斌,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门恒申请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陕0328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银行朱雀路支行的账号内现金170000元,期限为20193262020325后解除保全申请人门恒与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195月22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银行朱雀路支行的账号内现金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小云

二〇一二十二

书记员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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