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门恒与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9)0328财保2

申请人:门恒,男,19729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斌,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虎。

申请人门恒20193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朱雀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1081)内现金1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朱雀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1081)内现金170000元,期限为2019326日至2020325日。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门恒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小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