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1880号
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培学,***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西风,***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登科,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威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正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