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执41号
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5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在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下余工程款1083073.67元,利息50万元;案件受理费41863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承担。本调解书生效后,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万元外,其余款项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各类款项共计2629937.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陆续向申请执行人共计支付2600000元,对于29937.67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本案全部执行费28699元。故对于本院(2018)陕05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大荔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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