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220号
申请人: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强,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703970.3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703970.37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1703970.37元,保单、保函有限期自申请人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356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3970.3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703970.3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陕西科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3970.37元的冻结措施及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703970.3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3970.37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703970.3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