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491号
原告: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明,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萍,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慧,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岳林
书记员杨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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