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949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492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2022)陕0103财保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