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263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49200元。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4492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4920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受理费2766元,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