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853号
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49200元。申请人西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449200元)作为担保。本院作出了(2022)陕0103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492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人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