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30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9号金玉山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3256122U。

法定代表人:刘新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31594A。

法定代表人:刘甲斌,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绿康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87N531。

法定代表人:马艳青,经理。

被申请人:刘甲斌,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刘江涛,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马艳青,女,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绿康源木业有限公司、刘甲斌、刘江涛、马艳青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绿康源木业有限公司、刘甲斌、刘江涛、马艳青价值2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