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3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江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99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