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森电子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昊森电子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791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昊森电子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森电子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后由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