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海县农业农村局、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4272号
原告:***,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宋东京,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东海县振兴北路与府苑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20142807529。
法定代表人:马广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浩,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系该局农田建设管理科科长。
被告: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瑞,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金光,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李军林,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廷伟,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海县农业农村局、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军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海县农业农村局、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军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5元减半收取115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刘文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