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927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五莲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540606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