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928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日照市五莲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540606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泰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