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23232537F。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4137112Q。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民终8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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