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23232537F。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4137112Q。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民终8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 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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