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595号
原告: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2323253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173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062642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爱科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2元,减半收取计4861元,由陕西华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