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庆荣、罗震,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陕070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1440000元,本息合计244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后续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自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077元。因被执行人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天堂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天堂居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等财产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天堂居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截止2022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天堂居公司共涉执行实施案件6件,总标的额3305664.66元,债务巨大,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动产登记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天堂居公司的登记信息,此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汉中市天堂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堂居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本院如实向申请执行人东方建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天堂居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东方建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彦飞
审 判 员 龙海东
审 判 员 雷净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杰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