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执29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7010120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