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7民初26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附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5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