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102号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汉中市大河坎镇利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1.00元,减半收取5405.50元,由原告陕西省汉中市大河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