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95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以证据不足、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