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95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以证据不足、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