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1414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970939.44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汉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家营支(账号:2706********)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账号:6100********_1)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3、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706********)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4、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80606000********)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5、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号:80606100********)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6、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账号:7010********)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7、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紫柏路支行(账号:1024********)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8、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汉台区支行(账号:6214********_156_1)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9、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在工行陕西省汉中兴元路支行(账号:2606********)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10、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88********)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11、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c4a81094ea5XXXXX90@wx.tenpay.com)账户存款970939.44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5日);
12、执行局依法向案外人XXX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陕西东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公司应收款项10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1414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1月11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