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三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3323号
原告:路涛,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大都市生活体验馆。
法定代表人:周长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女,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三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路涛与被告***、西安曲江原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山置业公司”)、陕西三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恒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被告原山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三恒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涛诉称,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泥某某(铺贴)部分项目计件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将被告原山置业公司开发的XX城XX楼装修泥某某铺贴部分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村;施工内容为11、12#楼墙砖铺贴、地砖铺贴;承包方式为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期为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1日;工程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38元每平方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始施工,但2019年6月底,被告***通知原告撤场,单方面宣布解除协议,原告不得不于2019年7月2日在被告***验收工程后撤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该行为属单方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共计3737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533.4元(暂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原山置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是和被告三恒装饰公司签订的《金辉世界城项目A3期公区装修标段公区及物业用房装饰工程合同》,整个A3期公区分包给了三恒装饰公司,原山置业公司是总发包方,该工程牵扯项目大,三恒装饰公司应该找的施工队,施工队的人又找了下面的人,原山置业公司对整个工程是包工包料的,原山置业公司了解到原告应该只是施工的,中间的实际情况也不清楚,以上所述是听被告三恒装饰公司说的。合同总包干是按照原山置业公司与三恒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总价款已经付给了三恒装饰公司。
被告三恒装饰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山置业公司签订《金辉世界城项目A3期公区装修标段公区及物业用房装饰工程合同》后,***作为三恒装饰公司的泥瓦工班组,他自己组织人力劳力,他和原告私下签订的分包合同三恒装饰公司不知情,三恒装饰公司是在收到法院诉状后才知道这个事情,2020年春节前三恒装饰公司支付了***25872元,***让谢某某代收,并出具了书面委托书,所以三恒装饰公司将钱付给了谢某某,钱之所以没有付完,是因为工程出了问题,三恒装饰公司留了2万元作为质保金。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1日,原告(承包方)路涛与被告(发包方)***签订《泥某某(铺贴)部分项目计件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XX城XX楼装修泥某某铺贴部分项目,工程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XX村。合同约定工作任务为二标段,住宅12号楼,施工工期为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1日,工作期限为21天。工程价款为过道、公共部位墙地砖、波某某、踢脚线、石材固定综合单价38元/㎡(包括:地脚收口,门槛石、入户过道地砖、墙面砖,地面砖,勾缝、工具,切割机、手磨机、磨光机、磨光片、墨斗、水平尺、水平仪、切割片、磨片、铝合金靠条、铝合金托条、马梯、工完场清,垃圾下楼归堆)。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墙面、地面铺贴完成工程量结算,所有完成工程量以验收合格量为准。验收标准为以金辉世界城、物业、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为标准《详见金辉世界城房屋装修施工及验收标准》,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工程款支付方式:1、正常上班的每个工人每天50元生活费,10天一发(生活费在发进度款时扣除)。2、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和乙方承包单价方式支付,最高付实际合格以完成工程量的80%。每月根据甲方提供的表格做工人工资表,结合工人备案花名册以及施工现场人员为准,经现场项目经理审核后上报工人工资,由工程部、成本部、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支付工资。3、工程完成后,结清尾款。4、付款时间按照乙方上报合格的进度款资料时间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进度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为施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甲方)路涛与案外人侯某某(乙方)签订《铺贴墙地砖施工劳务合同》,将上述工程劳务按照34元/㎡分包给侯某某,工期为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0日。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约定为,乙方工人进场施工每人每天按50元生活标准计算,以十天发放一次生活费,其他工作施工甲方要求乙方退出施工场地时一次性结清。
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工资工费、劳务用工工资表、视频及照片,预证明其已按照与***的协议实际施工完毕,工程已交付,其已向侯某某支付了劳务费用。被告原山置业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但表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三恒装饰公司对视频及照片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工程已实际交付,但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表示工程存在墙地砖空鼓的质量问题,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泥某某(铺贴)部分项目计件协议、铺贴墙地砖施工劳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及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要求三被告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原告提交证据,仅能认定其与被告***签订了《泥某某(铺贴)部分项目计件协议》,协议签订后其具体施工情况及施工量无法认定,其虽然称已与***于2019年7月5日进行了结算,工程量为983.6㎡,工程款为37376.8元,但是其提交的为《工资工费》,仅有原告路涛本人的签字,并无***的签字,且根据原告提交其他证据无法认定原告实际施工量,进而无法认定工程款金额,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若原告在判决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及施工量,可另案起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涛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路涛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元平
审判员  宁 莎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