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457号
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16379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A座1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冀进才、董瑞,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飞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