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2304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杭,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A座1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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