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4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生于1972年6月14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李宇杰(实习),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航天新都A座1304-5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容义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鑫,男,生于1976年12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此外,本院受理反诉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后,向反诉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原告陕西华信智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反诉被告**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本诉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