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财保53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唐路145号2幢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1173308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安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2023)鲁0304财保533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执行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张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70016361410********)中的存款已足额保全完毕,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除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张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70016361410********)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