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1093号
申请人:淄博荣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石门村工业园3号楼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C43U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东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09977632。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荣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淄***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荣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3年5月24日淄***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分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淄博荣久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