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2286号之二 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4元,已减半收取4952元,保全费3571元,合计8523元,由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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