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1民初2286号之二
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4元,已减半收取4952元,保全费3571元,合计8523元,由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