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3民初6266号 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9号、17号、18号软件产业基地4栋C11层1101-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公司宿舍,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公司宿舍,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5411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157732.94元及自2023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9841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1111842.9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航公司)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建集团)与签订《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淄建集团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基地项目工程外墙工程承包给深圳中航公司。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包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合计工程价款4234950元。工程早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54110元。现因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944000元。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万元、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万元、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5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4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就案涉幕墙工程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0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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