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503号
原告:淄博铭世德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店区***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西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淄博铭世德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店区***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铭世德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铭世德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铭世德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淄博铭世德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功成
人民陪审员 刁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