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4723号之一 原告:*** 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8元(原告已预交1063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317元。保全费4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卞 理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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