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14723号之一
原告:***
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8元(原告已预交1063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317元。保全费4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