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14723号之一 原告:*** 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8元(原告已预交1063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317元。保全费4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