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7600号
原告:**建,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建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建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军
人民陪审员 占 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