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32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062XU。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54元,其余554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逯涛
审 判 员  张彦
代理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