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2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办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香杨村1号。
法定代表人吴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孙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