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向阳。
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网络存款、证券及工商档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人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给付300000元,下余案款143589.65元、诉讼费9862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尚未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8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峰波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