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215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陈金宝。
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金元宝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陈 元
执行员 张春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