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民终324号
上诉人:蒋文端,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制,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安康建筑段,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旗,该段段长。
被上诉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锦昭,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
上诉人蒋文端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安康建筑段、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文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制,被上诉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锦昭,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安康建筑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文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4元予以退回,由上诉人蒋文端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 判 长 汤 涛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代理审判员 康 馨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