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730财保1号
申请人:东方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某,陕西省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
被申请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方某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在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的袁家庄镇东岳殿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点3#、4#住宅楼工程款6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东方某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4万定活两便储蓄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致使将来的裁判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在佛坪县袁家庄街道办事处的佛坪县袁家庄镇东岳殿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点3#、4#楼工程款64万元停止支取。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东方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解伟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