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99号
原告:汉中秦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2655504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062XU。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检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汉中秦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