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向阳。
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安西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安达建筑工程公司已自行将下余案件款29267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