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220号
原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4元,减半收取10827元,由原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明
书 记 员 何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