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恺悌工贸有限公司与黄陵县人民医院,陕西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837号
原告:陕西恺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111号县道(未央湖老洼滩村)尚城15号楼1单元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119690J。
法定代表人:贺银文,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申祥东、孙毅(实习),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小区18#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69838689。
法定代表人:任芝鹏。
被告:黄陵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土德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32436660392N。
负责人:胡勇。
原告陕西恺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恺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签订《黄陵县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配电箱采购合同书》,根据《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的通知》,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及其附属工程等在建工程项目和协调解决县人民医院历史债务清偿和纠纷化解等工作,故黄陵县人民医院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恺悌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晓霞
书 记 员 关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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