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民初404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住延川县永坪镇红旗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2161426。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89。
法定代表人:任芝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永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宝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