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执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新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泽沟小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任杰,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8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杰在中国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营业部账户:1036********CNY0内存款387054.00元、冻结被执行人任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南五路支行账户:62170042200********_156_1内存款387054.0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延川县联社南关分社账户:2709041501109001338218内存款387054.00元、冻结被执行人***在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709013401109001438071内存款3870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杨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