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02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陕西省延川县***,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陕西省延川县永平镇永洲小区13号楼2单元304室。公民省份号码:610622198207060416。

被执行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县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69838689。

法定代表人:任芝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744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06元、执行费3011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602执6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 文 杰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刘 森 虎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妮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