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恺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间题协调处理办公室,某某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民初296号 原告:陕西恺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196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北***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689。 法定代表人:**鹏。 被告: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住所地:黄陵县土德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原告陕西恺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陕西恺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6281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7591.5元(该违约金按合同货款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签订《黄陵县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配电箱采购合同书》,约定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总承包方,原告陕西恺悌工贸有限公司为供货方、被告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为业主方,由原告对陕西黄陵县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配电箱项目开关柜及调试事项项目进行供货,货款暂定1151830元。合同第一条约定:供货方垫资部分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决算后与尾款一并支付。合同第三条约定:1、合同签订后4天内,总承包方预付合同总额20%给供货方作为已付款;2、货款现场后付总款的10%作为进度款;3、安装结束后,总承包方在12月内支付剩余支付货款至总货款100%;4、如总承包方资金出现困难,总承包方出具委托,业主方直接向供货方付款。合同第6.2条、第6.3条约定:因总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货款,从延期次日起,每天按照合同延期货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项下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5%。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供货后,被告仅向原告付合同货款30%即345549元,现该货款于2015年12月15日安装结束且已过质保期,被告未约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80628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协调处理办公室系黄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的关于处理黄陵县人民医院遗留问题的临时独立工作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恺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39元,本院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